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受理、办理市场主体诉求或者反馈办理结果;

(三)其他不履行市场主体服务工作职责以及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