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用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四)违法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