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五)工业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低于规定指标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六)纯净水、饮料等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

(七)盗用消防设施用水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