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土、挖沙、开矿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