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将其活动形成的图表、照片、标本、论文等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