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站点、巡护道路、巡护码头、防火瞭望台、生态定位监测站、宣传教育场馆、宣传牌等管护设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