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七)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