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