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将防沙治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