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未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且不按照要求继续治理的,由负责受理申请的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