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设施、村庄、道路、河流等重点风沙危害区域和重点风沙口的治理,坚持工程治沙与生物治沙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沙育林育草相结合,集中连片,规模治理,达到防风固沙效果。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