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禁止乱垦沙荒地行为,保护沙区生态环境;已经开垦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