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沙化程度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分类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