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大风、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