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下空间普查应当反映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内容,明确适宜建设、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的范围,作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