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人民防空等部门,建立和维护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及地下空间的调查成果、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及时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方式,开展地下空间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