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住建主管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资源调查、规划、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文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