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和支持保护区管理,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