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人员和装备,负责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与适度利用计划;

(三)落实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组织建设保护区管护、监测、科研等设施;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活动;

(六)组织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组织实施保护区保护、利用、权益维护等各项活动;

(七)对违反本条例及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八)对保护区以适当方式设置界标和标牌;

(九)发布保护区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