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体系,并将保护区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市场监督管理、港航、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