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申请海钓许可证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完成海钓活动安全管理和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并通过考试;
(三)服从海钓的安全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海钓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从事海钓活动应当在保护区管理机构公布的准钓海域范围内按照海钓许可证载明的鱼种、可钓标准、限额、季节等要求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海钓许可证查验和渔获物检查。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