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保护区内的海钓活动采取禁钓区、禁钓期、禁钓品种和渔获物限额等管理措施,对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个人和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的个人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海钓许可证。未取得海钓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海钓活动,休闲渔业船舶上的垂钓活动除外。

休闲渔业船舶可以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其他船舶从事海钓活动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登记取得统一标识,无统一标识的船舶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

海钓活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