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保护区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设人工鱼礁、增殖放流、封礁育贝等人工和自然修复措施,修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增殖放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区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与养护。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