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区域老年人口规模、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组织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管理;

(二)指导村居(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三)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