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