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和激励评价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