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建设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日常运营补贴。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