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用药管理、医保支付政策,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方便居家老年人就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居家老年人健康状况通报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