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用药管理、医保支付政策,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方便居家老年人就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居家老年人健康状况通报反馈机制。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