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