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六条有效鼓励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将可用于养老服务的闲置资源情况通报给民政部门,并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