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居家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等进行评估。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名单及其照护等级、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