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褒扬激励。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激励制度。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