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推动在城镇地区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同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文化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序衔接,实现互补共享。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