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可以折算为补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