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