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储运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一)对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套管气(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二)油气集输过程采用密闭集输工艺,安装套管气回收装置;

(三)其他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