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