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计划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