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计划拆除。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