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