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