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