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提供真实、客观、准确检验数据,健全并落实检验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