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