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按照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