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产品,不得销售,并由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