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在主要农产品主产区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对外运农产品进行检测。

自治县根据动植物防疫需要,依法设立动植物检疫站(点),对农产品实施检疫,严防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侵入和传播。

生产、调运农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动植物检疫。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