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机构在抽查检测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已依法接受监督抽查的农产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组织抽查。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