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拒绝接受的,应当视为质量检测不合格。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