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河流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内从事开垦、采石、采矿、取土等开发经营活动;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采砂、开垦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除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禁止占用水源涵养林区域内的林地。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