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内从事开垦、采石、采矿、取土等开发经营活动;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采砂、开垦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除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禁止占用水源涵养林区域内的林地。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