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镇规划区非居住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门独院式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城镇居民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