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非居住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门独院式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城镇居民建设个人住宅的,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不得占用集体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2